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34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东湖南路****26-1至2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24775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狮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4A24FX1。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762160.5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23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2762160.59元。本案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2160.59元的冻结,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续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融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