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财保1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26-1至2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24775F。
法定代表人:肖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军,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龙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123221X1。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5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051.29元。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申请人重庆市中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051.29元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