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2民初245号
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盛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润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盛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0元,由原告金昌恒通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乌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