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力安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世纪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85153B。
法定代表人:周新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力安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1251775元、利息100000元、本金1351775元、执行费15918元,共计1367693元。2020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了本院的(2020)青2801执11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发放的电费收入1367693元予以扣留、提取,该款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执行到位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剑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