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04民初191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蔡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周某某,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丁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邓某某,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彭某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周某某、丁某、中建某某有限公司、邓某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