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与中建某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262号
原告:柯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中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中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柯某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00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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