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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3422民初25号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绵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宸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7.00元,减半收取6348.50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