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3422民初25号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绵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宸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7.00元,减半收取6348.50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