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3257号
原告:达州市东科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达州东部经济开发区麻柳镇西灵寺村12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5411488XK。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满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1栋1层2号附5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E8HU0U。
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7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东科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满昌劳务有限公司、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仍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市东科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