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3743号
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某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