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浙0922执220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2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154978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嵊泗枸杞岛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枸杞乡里西村竹山巷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34399085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泗枸杞岛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92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嵊泗枸杞岛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210000元;2.支付执行费3050元;3.支付支付(2021)浙0922民初323号案件受理费2225元及保全费167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嵊泗枸杞岛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枸杞支行账户有存款2225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嵊泗枸杞岛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枸杞支行的账户为×××的存款2169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