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潭清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后楼村龙泉路环城食府南红叶花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5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后楼村商业综合楼一处不动产,本院正另案处置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该不动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4民初5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