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2464号
原告:金川区老魏创鑫彩钢加工店,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嘴村5组26号。
经营者:***,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街景房E栋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金川区老魏创鑫彩钢加工店与被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金川区老魏创鑫彩钢加工店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川区老魏创鑫彩钢加工店以已与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川区老魏创鑫彩钢加工店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