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302执1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住本区西坡村二组丽景西苑平房。
被执行人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区上海路街景房E栋3单元02室。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2日,汉族,住本区20区东城花园2栋1单元3楼左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甘0302民特51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