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979号
原告: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经营者:罗某某。
被告:广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广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利州某某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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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