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793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土桥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