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审被告: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7号鑫苑中央花园东区3号楼8层082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26层E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秀才上诉称,被上诉人选择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漯河市召陵区法院的移送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对于依职权移送的案件,应当全案审查后,逐级上报省高院,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而本案并不涉及原审被告湖北华凌河南分公司,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最后,郑州既不是被上诉人所在地,也非上诉人所在地,更非合同履行地,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系由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的案件,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之一华凌河南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所作的移送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要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律根据,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豫01民辖终2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