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2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河北领子村。 被告: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9号D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2812.5元;2.被告支付加班费68343.75元;3.被告支付2024年6月工资差额1340元;4.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0195元;5.被告支付高温补贴800元;6.被告支付2024年6月油费补贴152.28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5日原告入职被告处,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为监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油费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油补200元、通讯补贴50元、餐补每天15元。2024年5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要求离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原告拒绝离职后,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进行变动,原告也未同意。2024年6月18日在原告病假期间,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在职期间有年假未休,合计之后换成未休年假补偿金为2812.5元,被告对原告应支付加班费68343.75元,2024年6月工资差额1340元,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赔偿金10195元,高温补贴800元,2024年6月油费补贴152.28元。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现对仲裁结果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因对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向公司住所地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对涉案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先受理本案,故本案应移送至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港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