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1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27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