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2431号
原告:烟台东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东源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东源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源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源气体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烟台东源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