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科立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4049号 申请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祥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科立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5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