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民终4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某,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