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安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伟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伟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水南会龙里***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门市安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银泉花园锦泉街*号10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伟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江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江门市安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蓬江建筑公司与伟实公司、***及安厦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蓬江建筑公司承建伟实公司位于江门市高新区14号地块的1#车间、2#车间、宿舍的土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位于江门市××海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伟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伟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伟实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涉及的合同、协议是在***住所地中山市镇协商及签订的,本案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查清本案的事实。二、蓬江建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伟实公司、***不予确认,法院应驳回其所有请求。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镇,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蓬江建筑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管辖。即使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因另一原审被告伟实公司的住所地在江门市××海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原审第三人安厦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伟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伟实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