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7034号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京环新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东站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745B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京环新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京环新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3860.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名下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京环新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3860.89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583860.89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京环新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 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