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6597号
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规划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润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92706-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