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保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2019)鲁1526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唐县支行的存款2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唐县支行的存款2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