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财富中心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设备、房产、土地登记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多次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设备等动产已作抵押登记,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已经抵押和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9823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