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02号
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规划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苗淼,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苗淼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基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