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坪石镇桦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81执1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坪石镇桦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城**所人民**路长虹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坪石镇桦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位于乐昌市乐城长乐路经济开发试验区购物城D2幢101号、102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