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81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昌市城北所人民北路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 ***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