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498号
申请人:玉门市咏昌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巨龙小区五号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4QD609B.
法定代表人:王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玉炭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玉关路西侧(顺兴物流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2G8W8X7。
法定代表人:王泽众,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咏昌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玉炭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24420.60元,并承担执行费31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生海
审 判 员 鲍跃全
审 判 员 梁林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腾飞
书 记 员 杨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