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081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河南省恒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站南路西福禄街嘉亿东方大厦1号楼16层10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恒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