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379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9楼3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辰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20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辰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辰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