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609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20幢。
法定代表人:闵国华。
被申请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101弄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96,264.9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96,26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