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粤0606执1321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6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属主动履行,总执行金额9398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