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移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坪县扶贫和移民和开发局、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23民初82号
原告倪维平,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云南省华坪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坪县扶贫和移民和开发局。
法定代表人杨国友。
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玄玄,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水电科技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
委托代理人王怀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双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移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光明巷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代理人赵广才,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95号邦克大厦A座26F。
法定代表人李志农。
委托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倪维平诉被告华坪县扶贫和移民和开发局、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移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倪维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维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5元,减半收取10537.5元由原告倪维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华春
审 判 员  张忠伟
人民陪审员  蔡德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如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