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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365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阳执字第136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莱阳市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莱阳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执字第1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