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经理。
被执行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莱阳市富山路南西。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19)烟仲字第149号裁决,确定:一、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支付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3597738.99元及利息52562.55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二、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以3597738.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裁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仲裁费34434元,由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401元,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承担28033元。此费用已由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28033元支付给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9)烟仲字第14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13日、12月17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现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2月17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监理费用3597738.99元及利息52562.55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以3597738.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裁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仲裁费28033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