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6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58-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经理。
被执行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南、莱穴路西。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烟仲字第1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烟台康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综上所述,(2019)烟仲字第14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