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上涌村名粤广场1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炫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大岗路9号4022房。
法定代表人:**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6楼6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公司)、***、广州市炫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园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9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羊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炫烨公司、广园市政公司向五羊公司***支付工程款款11.5万元以及利息(以11.5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1.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司、广园市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涉案工程款项五羊公司、***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确定为11.5万元。***、***作为广园市政公司员工,亲自找***要求其做完东莞消防站永久供水工程,并承诺11.5万元包干。***、***执行广园市政公司的工作任务,属于该公司的行为,该二人承诺的工程款应由其承担。五羊公司、***按规划设计图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并交付消防站使用。炫烨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解除合同,应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炫烨公司辩称,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广园市政公司辩称,与其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炫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判决广园市政公司向五羊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五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炫烨公司与五羊公司、***合同关系早已于2012年1月份终止,五羊公司、***庭审中亦自认,炫烨公司2012年1月份表示退出涉案工程项目。直到2018年,五羊公司、***依据广园市政公司员工指示,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可见五羊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并非在履行与炫烨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而是广园市政公司另行与五羊公司、***成立了合同关系,与炫烨公司无关。
五羊公司、***辩称,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广园市政公司述称,与其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五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炫烨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连带支付给五羊公司、***工程款项11.5万元;2.判令炫烨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支付利息(以11.5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1.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公司、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第二次庭审中,五羊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炫烨公司、广园市政公司连带支付给五羊公司、***工程款项11.5万元;2.判令炫烨公司、广园市政公司支付利息;***公司、广园市政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成立于1998年8月26日,为事业单位。
广园市政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成立于2004年4月2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炫烨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成立于2011年7月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炯。
2010年11月18日,广园市政公司向**公司(时名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22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更名为广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称: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你单位为东莞庄消防站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万陆仟叁佰叁拾玖元零壹分(¥1250.633901万元)。
2010年11月19日,广园市政公司、**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明工程名称为东莞庄消防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为12506339.01元,开工日期暂定2010年月日,具体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011年12月28日,经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合同总价调整为14304507.14元。
2011年8月9日,炫烨公司(发包方、甲方,签约代表**炯)、五羊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约代表***)签订一份《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明:甲、乙双方就广州市东莞庄消防站安装永久供水工程的安装施工事宜达成协商如下:工程名称东莞庄消防站永久供水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东莞***路;工程概况广州市天河区东莞***路处兴建消防站1幢5层申请安装永久用水;承包范围办理给水资料报建手续及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批准通过的供水施工图范围为本合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由乙方按照甲方用水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风险、包办妥市政道路开挖的相关手续、包办理装表通水及相关竣工手续、包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和移交、包承包范围内的质量保修等的方式施工且需将管道敷设至业主要求的位置。工程造价(按永久供水方案新敷设管道实施总包价)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元),按合同承包内容及范围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再作调整,如果用临水转永久水的方案实施,则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总包价为乙方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甲方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完成合同工程从施工完成到验收合格正式供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需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施工所用水电费等及供水工程施工、验收涉及有关部门需缴交的费用。本合同工期为60天日历天,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齐相关用水报装资料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款支付:(一)工程进场后10天后支付合同价的20%,现场施工完毕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40%,装完表送水,竣工资料移交齐备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剩下做为质保金,一年后结算。(二)原花地湾消防站、金沙洲消防站及新兴**花园消防站原合同付款方式作废,根据此合同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炯在该《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尾页空白处手写“前期报装手续办理不将由甲方协调解决”。
2011年12月6日,五羊公司(委托人)、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天河区东莞***路(东莞庄消防站)安装供水管工程供水报装审批手续、竣工资料归档、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代委托人向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委托期限自2011年12月日至2011年12月日止;酬金:2972.52元;代缴履约保证金2000元;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全额支付酬金和代缴履约保证金共4972.52元。受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本合同约定的代缴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委托人。该工程若需实施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市政供水管道开叉接驳的,由受托人负责具体承担。其费用按《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供水管道开叉接驳工程管理规定(暂行)》(穗自来水工程【2011】14号)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供水管道开叉接驳工程管理补充规定》(穗自来水工程【2011】30号)的规定计算,并由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五羊公司支付酬金2972.52元后,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开具金额为2972.52元发票给五羊公司。
五羊公司(分包人)、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司(承包人)另签订一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订明:五羊公司承担天河区东莞***路(东莞庄消防站)安装供水管工程项目中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后广州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用水单位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共同向广州自来水公司发出《市政供水管道工程道路修复质量承诺书》称我单位为天河区东莞***路(东莞庄消防站)安装供水管的用水申请单位,由于本工程开挖路段的产权不明晰,因此未能办理道路开挖证明。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对道路开挖及修复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单位做出以下****:该工程项目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文件,虽然未取得道路开挖证明,但施工过程将严格按照道路开挖施工规范执行,并负责对施工过程中损坏的所有设施进行原样修复。该工程将于2011年12月20日进场开挖施工,并承诺于2012年2月5日按质、按期修复完毕。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修复路面,本单位将承担一切由此工期延长而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2年2月29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向广州自来水公司发出函称:根据用水单位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天河区东莞***路内兴建消防站。现申请永久用水编号为:(1104-026)因本工程是市政府重点工程,广州市消防局委托广州自来水管道公司承装永久用水、管道已完成验收合格,因前期方案广州汇銮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承包方产生意见,令双方协商破裂导致无法出具的户内设备完工证,导致东莞***路消防站拖延未能安装水表,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希望自来水公司先借用临时水表使用。请贵公司支持公安消防局用水困难!
2018年9月27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东区供水分公司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东莞庄消防站发出《关于追收用水水费的通知》称:经我分公司现场核查用水规模,贵单位(用水地址东莞***路7号)的消防大队用水现需追收水费共165031.02元。请贵单位于10月15日前与我分公司人员联系,缴交上述水费。请按时处理,避免影响用水申请及相关用水业务办理。专此通知。2018年9月27日,***签收了该《关于追收用水水费的通知》。
2019年1月8日,***向**公司的*****道:
***:你东莞消防站、前施工队补35000元、我施工80000元共115000元。未装表发了你查看知道。**结帐我。
2019年1月15日,***向**公司的*****道:
***:**现在的电话关机-不接今年1月20日结不到帐用法院先拿到款。叫我做先做完可以结帐拿款、包同我拿款应付。消防局2016年进度结帐。验收款未结、末验收。等十年二十年工程做完壹分末收.这样做。现在甲、总包、承包全部都骗子。
2019年5月30日,***与**公司的*****对话如下:
***:两年多付款到现在,所以你要同我鉴欠单、你五一后同我鉴,你定时间我。
**金:现在医院,还没回广州。
2019年6月9日,***与**公司的*****对话如下:
***:***最小用微信打字-东莞庄消防站总造价壹拾壹万伍仟元。鉴名我。**新兴消防站网上向法院申请甲方、承包方、分包方一齐告。
……
2018年8月29日***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微信对话如下:
***:代装-安全承诺书。
***:就一份?
***:一份安全承诺书第二份代装。
2018年9月14日***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微信对话如下:
***:东莞庄下星期可能装表不补其他可以资料查出来了。
***:好的。
***:等经理批。
……
2019年1月10日***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微信对话如下:
***:声云景过春节后先同他装表装表工人回老家。
***:好。
***:他赖总不源意放款。声东莞庄款春节前可以收到吗
2019年1月14日***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微信对话如下:
***:声快过春节东莞庄的款什么时候收,江主任要***表装好过春节未款点装表赖总没付款。春节前有款发吗
……
2019年1月8日***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微信对话如下:
***:东莞庄、花地湾、云景都是***退出你公司包拿款、你口头包同陈工。**花园下期星全部施工成句支队一齐开会处理。东莞庄、答应装表尽快付钱我现在都未付款。
***:一直在协调,准备提请住建局出面处理。
2019年1月12日***与广园市政公司的***微信对话如下:
***:到20号东莞庄结不到帐**验收结帐我不等了、等一年又一年法院算了。
2021年11月18日,五羊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羊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馈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社保缴费单位为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保缴费单位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2016年1月至2022年5月的社保缴费单位为广园市政公司。
***1999年12月至2006年4月的社保缴费单位为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5月至2015年4月的社保缴费单位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的社保缴费单位为广园市政公司。
庭审中,炫烨公司表示该工程是朋友介绍私下承接的,是个人发包的(具体是谁现不清楚),与五羊公司签订合同时支付过现金工程款12000元,***公司退出该工程,未与五羊公司签订书面解除合同,也未收到发包方的任何工程款;五羊公司、***则表示从未收取***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2000元,该工程在炫烨公司退出时,2018年8月***和***找到***要求继续完工,而且说包***拿到钱,***按照图纸的要求就施工完成,并且已交付给业主使用,之后找***和***要工程款,但是***和***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双方说好是115000元包干做完,但其一直未支付;广园市政公司表示其与**公司就承包施工工程项目尚未结算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炫烨公司、五羊公司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广州市东莞庄消防站安装永久供水工程的安装施工事宜达成协议,***包发包合同关系成立。***即是五羊公司的签约代表,也是实际施工人。该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为6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诉称双方说好是115000元包干做完,但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主张“你东莞消防站、前施工队补35000元、我施工80000元共115000元”为单方陈述,聊天对象并未确认115000元包干价,因此一审法院对***主张的115000元包干价不予确认。炫烨公司表示该工程是朋友介绍私下承接的,但未能向一审法院陈述系从何人处承包而来,在退出该工程时也未与五羊公司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炫烨公司的上述民事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炫烨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过现金工程款12000元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广园市政公司系案涉东莞庄消防站工程的总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虽与总承包人**公司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炫烨公司退出承包工程时,其员工***、***另行要求***继续施工,并协调工程款支付。***、***的民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广园市政公司承担。因此上述工程款6万元的支付义务,应当***公司、广园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上浮50%计算);二、驳回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82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穗事管注[2023]02号《广州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撤销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事业单位建制并核准注销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清算报告载明“该单位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及未尽事宜全部由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接。”
二审期间,五羊公司、***提交由广州市创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五羊公司、***已垫付了必要的费用。炫烨公司不确认上述证据的三性,认为上述证据恰恰能证明五羊公司、***是在广园市政公司的指示下施工,与其无关。广园市政公司称垫付费用未经其相关人员确认,而微信聊天记录只是作为项目实施中的工作交流并不能证明其同意五羊公司、***支出该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炫烨公司是否承责的问题。五羊公司、***在与炫烨公司签订书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五羊公司、***依照该合同进入场地进行施工,足以证明五羊公司、***已依约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炫烨公司在未与五羊公司、***签订书面解除合同或双方已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并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合同仍在履行阶段,炫烨公司现以其退场为由主张其无需向五羊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付工程款金额的问题。五羊公司、***提交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工程造价60000元为总价包干。五羊公司、***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垫付了相关费用后总包价已变成115000元,其一审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并于二审补充提交证明等。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表示“你东莞消防站、前施工队补35000元,我施工80000元共115000元。”但微信聊天的对方并未对此予以确认。而其二审所提交的证明**主体亦为案外人广州市创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内容系垫付相关费用,与其微信聊天记录中工程款的构成方式并不吻合,因此其二审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五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理的证据证实合同价已变更为115000元包干,故其上诉请求按照115000元进行结算明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五羊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2元,由广州市炫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