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5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上涌村名粤广场1218室。
法定代表人:顾家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钊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1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金水。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水,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常仁,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诗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蕙,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祖冠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承天,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瑶,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钊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金水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6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
五羊公司、钊美公司、梁金水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向五羊公司、钊美公司、梁金水支付新兴白云花园消防站永久供水工程46500元以及违约金44082元(从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计3160天×(本金46500元×日万分之三)=44082元);二、***、机施公司、交通项目中心连带向五羊公司、钊美公司、梁金水支付白云区广从路梅福园地段安装供水管工程款180443.56元及利息(利息以180443.56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机施公司、交通项目中心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梁金水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另行制作裁定书驳回五羊公司、钊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建设施工情况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6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新五羊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钊美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金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杨玉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家恒
书 记 员 林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