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12607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金丰城大厦B座1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承远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兼)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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