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91民初35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系某乙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高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