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107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8876.29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15XXXXX********)内的存款至258876.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14元,由申请人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