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2749号
原告: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8154145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107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九禾,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亮,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美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冷冬梅
书记员孙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