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益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902执13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益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益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9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18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还清180万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益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359286.58元,本院已扣划359286.58元,优先扣缴执行费5289元后余款353997.5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茂名市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街××号首层X-XX号房(产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458.94㎡),案外人提异议之诉[案号:(2021)粤0902民初8933-8956号],暂无法强制执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茂名市××路××号××房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112.71㎡),本院予以查封(2024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该房产已公开评估、拍卖。经拍卖,第一次拍卖已流拍。如拍卖未果,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函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欠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902执13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