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5140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中心917-9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97号15层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的程序由简易变更为普通,故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