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235号
原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保利大厦A塔1709室。
法定代表人:潘兴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7号15层9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丹
审?判?员?杨?伟
人民陪审员 ?谢?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