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91xxxx。
法定代表人:夏清新,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煜,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0MB1757xxxx。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东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3501xxxx。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2元减半收取9341元(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9341元),由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兴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