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14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夏清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管理公司)与被告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起商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被告风起商业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与本案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盛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清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风起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盛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风起商业公司支付恒盛管理公司监理酬金296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7月1日暂定6000元,具体以拖欠监理费为基数从应付之日即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期间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等由风起商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恒盛管理公司与风起商业公司签订洛邑古城展览厅装修工程的监理合同。10月底,工程完工,风起商业公司要求恒盛管理公司先开具工程暂定额的监理费发票29600元,剩余费用待工程结算完成时支付。后因恒盛管理公司催要监理费未果,诉至法院。
风起商业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经(2018)豫0302民初949号、(2020)豫03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恒盛管理公司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通行检验或鉴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每月25日前提交监理月报一份”等合同主要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给风起商业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权向风起商业公司主张合同价款即监理费用。2.发票的开具属于《税法》、《发票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只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恒盛管理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均无关联性,更不能证明风起商业公司应按发票金额向恒盛管理公司支付监理费用。3.《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风起商业公司之损失已经在本案中提出反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恒盛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风起商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恒盛商业公司赔偿风起商业公司违约损害赔偿金65102.70元(损失额651027元的10%);2.本案反诉费用由恒盛管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案外人河南巨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建设公司)承揽风起商业公司的“洛邑古城历史文化展览馆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后为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施工内容,风起商业公司与恒盛管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恒盛管理公司对风起商业公司的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进行专业工程监理,监理范围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2.1.1);同时双方约定,若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4.1.1)。2018年6月,案外人巨邦建设公司与风起商业公司因涉案项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后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为651027元。恒盛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工程监理机构,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其违约行为造成了风起商业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故风起商业公司为要求恒盛管理公司按损失额10%即65102.70元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金予以赔偿,提起反诉。
恒盛管理公司辩称,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方均对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的工程质量无异议,三方都在工程验收竣工证明书上面签字确认。在双方的监理合同的4.1.1条有所约定,法院当时在判决书中做过司法鉴定,如果有鉴定确实存在监理造成的质量问题,恒盛管理公司愿意承担责任。而恒盛管理公司仅仅是对工程的造价、工期进行管理,且该部分的赔偿金额由施工方进行了赔付,所以恒盛管理公司作为监管方,只对监管责任内的部分予以负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洛阳中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渡文化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巨邦建设公司为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中标人,中标价为3758929.6元,工期为35日历天。2017年6月20日,中渡文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巨邦建设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全部材料,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工程款为3750000元等内容。2017年8月,中渡文化公司(委托人)与恒盛管理公司(监理人)就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约定:工程名称:洛邑古城展览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洛邑古城展览厅;工程规模:约390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7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夏清新;签约酬金: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附件表2,该工程监理费取费费率为3.3%,双方商定按本合同项下工程决算造价的0.8%计取监理费酬金,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税率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款前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工程发承包方完成书面决算后向监理人支付相应款项;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监理人的义务:⑴监理范围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⑵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①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支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③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⑤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⑥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⑧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⑨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⑩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赔、合同争议等事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工程发承包方书面决算完成,一次**监理费用;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等内容。2018年1月25日,涉案工程竣工,2018年2月7日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确认涉案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验收等级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并同意验收。2017年11月1日,恒盛管理公司为中渡文化公司开具了洛邑古城展馆装修工程监理费29600元的发票,并交予中渡文化公司。
2018年6月20日,巨邦建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渡文化公司支付工程款1312500元、违约金393750元,共计1706250元;中渡文化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巨邦建设公司赔偿展馆工程重做费用1000000元、赔偿因展馆工期延误造成的营业损失(按360000元/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之日)。该案审理中,经中渡文化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信远建筑鉴定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陕信[2019]鉴字11号《工程质量及修缮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装饰板墙面复合壁纸大面积覆膜起皱、壁纸开裂、空鼓脱开的质量问题,局部装饰板面存在竖向裂缝的质量问题,“序厅”顶部两个软膜天花四周立面装饰壁纸存在起鼓、脱开的质量问题,玻璃墙背面贴膜存在起泡的质量问题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1.2.5、11.2.6条规定;修复费用估算为651027元等内容;经巨邦建设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信远建筑鉴定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陕信[2019]鉴字47号《质量问题成因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洛邑古城历史文化展馆目前装饰装修出现墙面装饰面层画覆膜起皱、起泡现象是由于装饰面层画的PVC覆膜与纸质基层环境效应变形不协调所致;墙面装饰面层画局部脱开是由于腻子层与基层板粘接不牢引起;顶板翘曲变形是因屋顶漏水所致。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豫03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装饰装修工程虽已验收,但不能据此免除巨邦建设公司的质量责任,巨邦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等,判决:一、巨邦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渡文化公司工程修复费用651027元,由中渡文化公司自行负责对涉案工程的修复;二、巨邦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中渡文化公司损失190000元;三、巨邦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渡文化公司鉴定费50763元;四、驳回巨邦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中渡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巨邦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8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民终140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巨邦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渡文化公司鉴定费9987.52元;四、中渡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巨邦建设公司工程款712500元;五、驳回巨邦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5月24日,中渡文化公司更名为风起商业公司。现恒盛管理公司以催要监理费29600元及利息无果为由,诉至本院。风起商业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恒盛管理公司未尽到监理义务,主张赔偿违约损害赔偿金65102.70元为由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恒盛管理公司与风起商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恒盛管理公司要求风起商业公司支付29600元监理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而涉案工程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可认定恒盛管理公司未完全尽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监理义务,构成违约,但恒盛管理公司确已付出监理劳动,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亦经过三方验收,综合考虑恒盛管理公司履行监理义务情况及违约程度等,酌定风起商业公司支付恒盛管理公司监理费20000元。恒盛管理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恒盛管理公司要求风起商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巨邦建设公司与发包方风起商业公司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发生争议,致使发承包方未能达成工程书面决算合意,即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的5.3付款约定,风起商业公司尚未给付监理费酬金不构成迟延履行,且在本案中已查明恒盛管理公司未完全尽到监理义务,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风起商业公司要求恒盛管理公司赔偿违约损害赔偿金65102.70元的反诉请求,因恒盛管理公司构成违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的4.1.1违约责任约定,恒盛管理公司应支付风起商业公司赔偿金5208.22元[651027元×(3700000元×0.8%)÷3700000元]。风起商业公司反诉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风起商业公司提出因违约金计算标准低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提高的抗辩主张,因风起商业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损失及营业损失已经生效判决判令由巨邦建设公司予以支付,故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0000元;
二、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金5208.22元;
三、驳回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45元,由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元,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4元;反诉受理费714元,由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元,风起洛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