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韩大伟,男,1982年8月3日生,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胡志兴,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大伟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就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惠劳人仲案字第30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王俊峰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高惠勇